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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的认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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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的认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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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是怎样,出资,虚假,认定

     在公司注册登记时,需要登记注册资本。

     有的股东可能虚假出资。

     那么,虚假出资的认定是怎样的呢?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律师365小编收拾整顿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

     一,虚假出资的概念所谓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其本质特征之一是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未实际出资也未能证实验资后将款项转进公司账户,公司未实际使用出资款项入行经营的行为,其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

     出资是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设立协议向公司交付财产的行为,是股东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

     股东应按照《公司法》划定和公司章程商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缴纳出资,否则构成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二,有以下表现形式的,认定为虚假出资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入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讲演,从而获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的什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讲演,从而获得公司登记;3,以什物,产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进公司账户后又立刻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入行经营;5,未对投进的净资产入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您单位可以在拿出股东出资虚假的初步证据后,以股东为被告,要求股东对虚假出资入行举证,对欠您单位的债务承担举证责任。

     审查认定股东虚假出资必然涉及一个重要题目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当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因为出资的主要证据材料应当保留在公司或出资人手中,债权人取证在事实上存在难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实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合法理由拒不提供,假如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划定,对于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原则上应当由债务人(包括公司和股东)负举证责任。

     因此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要求不宜严苛,只要能举出使人对股东出资虚假产生公道怀疑的表面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法院应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不存在虚假出资。

     以上就是小编收拾整顿的关于虚假出资认定方式,但愿对您有所匡助。

     现在实行认缴注册资本制,但股东的资本需在商定期限补齐,不得虚假出资,否则会承担法律责任。

     假如您对上述题目存在疑问,不妨向律师365网站的律师询问,我们有专业的律师能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