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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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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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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是伴跟着劳动法的出台而泛起的。

    劳动法划定,劳动合同可以商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轨制,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一、试用期含义

  试用期 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入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入行了解的期限。

    

  二、试用期与见习期的区别

  1、从功能上望:设立见习期是用人单位便于对劳动者认识业务、进步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其主要功能是学习;而试用期夸大的是相互了解、选择,认定彼此是否适应,其功能是评判。

    

  2、从合用对象上望:见习期仅合用于首次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一般为毕业的学生);而试用期对变更工作后的劳动者同样合用。

    

  3、从合用上的不利后果望:用人单位对表现特别不好的见习生退归学校,由学校重新分配;而对试用工则是解除劳动合同。

    

  三、试用期与实习期的区别

  1、当事人的身份不同。

    处于试用期中的天然人一方只能是劳动者;而处于实习期间的天然人一方是在校学生。

    

  2、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试用期确当事人双方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与劳动者共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用度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尺度。

    而学生实习所在的单位对于实习学生,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不须执行最低工资尺度。

    

  3、主体间的关系依据不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包括在试用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划定入行规范,如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不得商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当事人的目的不同。

    在试用期间,主要体现用人单位目的,即为了得到知足需要的人力资源;在实习期间,对于实习学生所在的单位来讲,学生的实习流动,和劳动者的出产经营流动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在目的上有本质的不同,学生实习流动主要体现的是学校与学生的共同目的,为了进步实习学生的自身素质。

    

  四、试用期应留意的法律问题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证实劳动者不符合录用前提

  如何证实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前提?

  劳动者试用分歧格,包括完全不具备录用前提和尺度,部门不具备录用前提和尺度两种。

    无论属于那种情况,用人单位都必需提出正当有效的证实,否则就会因举证不能而无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至于如何证实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前提,笔者以为,用人单位应当留意做好以下几点:

  1). 在发布的招聘简章、招聘信息中明确录用前提和尺度。

    用人单位在广告上发布招聘信息时,除了注明对职位的一些基本要求(如春秋、职业技术、学历等)外,还应对所聘职位的详细录用前提、岗位职责入行具体描述,并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再次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

    

  2). 对劳动者入行一定的背景调查。

    核查劳动者是否提供了虚假个人信息,是否违反老实信用原则,隐瞒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的重要信息,如被证明劳动者有此类不合法行为,用人单位可视其为不符合录用前提。

    

  3). 建立试用期的绩效评估轨制,明确考核尺度、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

    用人单位制定的考核内容、评分原则及决定劳动者是否终极被录用的客观依据应当事先告知劳动者,并让其签字认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

  试用期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可以相对容易地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雇员工。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划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前提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前提和程序都相对简朴,只要员工不符合录用前提,用人单位一经证明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无须提前通知,也不必给予经济补偿。

    那么员工的利益该如何保障呢?我们建议,假如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前提为由解雇员工,员工应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1).是否已经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

    假如只是口头上说有试用期,实际上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则试用期不成立。

    没有试用期这个前题,用人单位就不能引用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解雇员工。

    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只能按事实劳动关系的划定解除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

    

  2).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实员工不符合录用前提。

    假如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都不能以此为理由辞退员工。

    所谓证据的充分性,实践中主要望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实和评价。

    

  3).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什么时间。

    劳动部《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前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前提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前提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一旦试用期结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前提为由解雇员工,这时只能依劳动合同的商定或《劳动法》的划定,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还特别提醒: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商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只有在确实需要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商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