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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转让缴纳所得税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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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转让缴纳所得税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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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企业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所得税题目加以明确。  通知划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
关键词: 明晰,缴纳,所得税,股权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企业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所得税题目加以明确。

    
  通知划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题目的通知》的有关划定执行。

    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以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以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入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题目的暂行划定〉的通知》的有关划定执行。

    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以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流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答应从转让收进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轨制〉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题目的通知》第三条划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预备的资产,假如有关预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预备应答应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往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账预备等各项资产减值预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以为股息性质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