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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理与其他具体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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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理与其他具体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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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理与其他具体制度的关系

(1)开理与开审理开审理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不开庭审理

提示 民事诉讼以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例外。

【例】A公司与B研究所针对某种减肥养颜产品的配方专利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在开庭审理前,被告A公司以该纠纷涉及公司商誉和商业秘密为由,申请法院对本案不公开审理。法院进行审查后,认为该案可以公开审理,遂没有准许被告的请求而是决定公开审理。在本案中,损害商誉并非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定事由,且涉及商业秘密也仅属于“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法院对此享有最终的决定权,因此法官决定公开审理此案的做法并无不妥

(2)众的裁判文书查阅权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

②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法院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套阅;

③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法院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

④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法院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

⑤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请查阅;

⑥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

怡口诀:公众查阅裁判文书的“三不能”--未生效不能查,调解书不能查,涉密涉私不能查。例外-- 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书,可以允许公众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