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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股权转让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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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股权转让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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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个人转让股权转让相关政策解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进征收个人所得税题目的批复》(国税函[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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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转让股权转让相关政策解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进征收个人所得税题目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税务总局明确,个人所得税的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划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划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进,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进。

     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进财产转让收进,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跟着国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铺政策的深进人心,私营投资企业蓬勃发铺,个人股权投资,转让归收等经济行为异常活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划定,个人股权属个人财产,个人转让财产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何界定个人股权转让在复杂的经济流动中是否真正实现,则是个困难。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收归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题目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划定: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进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一划定并没有涉及个人在上交所和深交所内发生的购买股权的交易题目,仅涉及场外交易。

     至于场内的个人股权交易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并没有涉及。

     另外,个人将股权转让后,按划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因为某种原因,个人又将股权收归,对此,原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退归呢?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此作出明确划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划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进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归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归。

     但是,假如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增补协议的裁决,休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归已转让股权的,因为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进未完全实现,跟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划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公道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