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责任几种特殊情况
文章导读:工伤保险责任几种特殊情况(一)非法用工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存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存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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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责任几种特殊情况 (一)非法用工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存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存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支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尺度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划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支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尺度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划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单位变更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三)承包经营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四)借调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商定补偿办法。
(五)职工着落不明者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着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支属按月支付供养支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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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划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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