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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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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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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是怎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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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发生后,司法鉴定就成为了解决医患纠纷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内容,那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呢?为您解答!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划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哀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划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入行。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入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前提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前提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归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职员承担鉴定工作,统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职员入行。

   (四),增补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入行增补鉴定,应当对委托人哀求的事项入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划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归委托书。

   增补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划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入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入行,增补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入行增补鉴定:(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漏掉。

   (五),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入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入行重新鉴定:(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种别入行鉴定的;(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3)原鉴定使用的尺度,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正确的;(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归避而没有归避的;(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入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入行复核鉴定。

   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划定的要求。

   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量力而行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入行说明,归答与鉴定相关的题目。

   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或患者家属一定要保持寒静,切勿选择医闹来解决纠纷,而应该依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依法维护自己权益时一定要清晰的了解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这样才能让自己更好的获得自己该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