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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典质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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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典质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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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典质的性质  一,房地产典质的界定  房地产典质是指典质人以其正当的房地产以不转移据有的方式向典质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典质权人有权依法以典质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所有房地产典质,都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部分办理典质登记。

     在入行房地产典质时,典质人和典质权人要签订书面典质合同。

     特点为:   (1)具有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功能  (2)具有附属性  (3)典质权设定的相对独立性  二,相关法规  1,《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典质,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据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划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划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典质人,债权人为典质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典质物。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典质:   (一)典质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典质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典质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典质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典质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典质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典质的其他财产。

       典质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典质。

       第三十五条 典质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典质物的价值。

       财产典质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门,可以再次典质,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门。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典质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典质。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典质的,应当将典质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典质。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典质。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典质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典质。

       2,《城市房地产治理法》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典质,是指典质人以其正当的房地产以不转移据有的方式向典质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典质权人有权依法以典质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典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典质权。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典质,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 房地产典质,典质人和典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典质合同。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典质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称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典质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典质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典质财产。

     需要拍卖该典质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典质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典质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典质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典质。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典质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典质。

       典质人未依照前款划定一并典质的,未典质的财产视为一并典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题目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典质的,当事人办理了典质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典质有效。

       第四十八条 以法定程序确以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典质的,典质无效。

       第四十九条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典质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典质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典质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条 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典质的,典质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

     典质财产的价值在典质权实现时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