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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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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

* 来源 : * 作者 : 宁波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权利人的同意,执行义务人或第三人(即担保人)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而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由人民法院暂缓执行的制度。

1.担保的方式

(1)被执行人自己提供担保:财产保。

(2)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财产保或人保。

注意 :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公司为被执行人

提供担保的,应提交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执行担保的成立条件

(1)启动方式:依申请启动,即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担保。

(2)获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或者执行人员记入笔录。(3)获得人民法院的准许。

3.执行担保成立的法律后果:暂缓执行

注意 :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有担保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 

期限一致,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1年。超过担保期间后不再执行担保财产


4.救济机制及其法律后果

(1)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注意: 此时无需另行起诉。

(2)担保人的追偿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的,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