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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借款200万,这种情况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宁波公司律师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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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借款200万,这种情况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宁波公司律师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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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新婚夫妻,丈夫先是借款200万元,后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带走,债主眼看讨债无门,将夫妻俩双双告上法庭。   毫不知情的妻子怎么莫名背上了巨额债务?妻子又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请1起走进今天的广州案例。   基本案情   广州的杨先生与刘女士于2016年2月3日登记结婚。2016年2月25日(婚后第22天),杨先生单独向聪先生出具《借据》,约定杨先生向聪先生借款200万元,2016年5月5日前归还。次日,杨先生向聪先生出具《借款确认书》,确认收到200万元借款。2016年4月16日,杨先生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因杨先生未能如期还款,聪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杨先生和刘女士偿还200万元借款及所产生的利息。   聪先生称:   杨先生借款的目的是与朋友合作投资3旧改造项目,该项目收益用于家庭开支,到目前为止,该项目尚未完成。我不认识刘女士,从未向刘女士追债,但该债务发生于杨先生与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属夫妻共同债务,刘女士应与杨先生共同偿还。   刘女士辩称:   我没有在《借据》《借款确认书》上签名,根本不知道有该笔借款;借款金额高达200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另外,杨先生在婚后两个月就被羁押,即使该笔款项用于投资3旧改造项目,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产生收益,我从未参与该项目,显然不可能获益。   法院根据刘女士的调查取证申请向银行调查有关账户情况,调查结果显示:杨先生9175的账户于2016年2月25日收到聪先生转入的130万元后于当日转出65万元给案外人姜先生、于次日转出64.7万元给案外人禤先生;杨先生8504的账户于2016年2月26日收到聪先生转入的70万元后于当日转出67万元给案外人姜先生。庭审中,聪先生称杨先生于2016年3、4月每月各还6万元利息。   争议焦点   涉案债务是否属于杨先生、刘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结果   ?1审法院认为,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4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杨先生与刘女士的共同债务,遂判决杨、刘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宣判后,刘女士不服1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州中院改判刘女士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 黄雪梅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融庭   3级高级法官   本案中,首先,刘女士并未在《借据》《借款确认书》上签名,事后也未追认该笔借款,且聪先生自述不认识刘女士,也从未向刘女士追债,因此,涉案债务并非基于刘女士与杨先生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其次,杨先生的账户收到聪先生转入的1300000元后于当日转出650000元给案外人姜先生,于次日转出647000元给案外人禤先生;杨先生的账户收到聪先生转入的700000元后于当日转出670000元给案外人姜先生,由此可见,涉案借款已转账至案外人账户,从账目上无法反映该笔借款为刘女士所用。况且,杨先生在其与刘女士结婚后第22天即向聪先生借款,借款后不到两个月,杨先生即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羁押,两人事实上也失去了共同生活的基础。同时,聪先生也未举证证明杨、刘2人婚后存在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生活支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两人的夫妻共同生活。再次,聪先生确认杨借款用于与朋友合作投资3旧改造项目,且称该项目到目前为止尚未完成。虽然起诉时夫妻双方仍未离婚,但聪先生并未提供刘女士参与项目经营并分享项目利益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债务用于杨、刘两人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涉案债务应属于杨先生的个人债务。   法官后语   婚姻本为情感之合,而非财产之同。婚姻法司法解释认可夫妻之间互有日常家事代理权,系为节省交易成本考虑,并不意味着夫妻1方承担对方所有经济行为的法律后果。   从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债权人基于优势地位,可以在形成债务时,通过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来降低债权实现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