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宁波公司法律顾问律师——两审终审制什么意思

当前位置 : 首页 > 合同审查

宁波公司法律顾问律师——两审终审制什么意思

* 来源 : * 作者 :
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1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2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基本概述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1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法院审判案件,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法院体系而言是4级两审制。两审终审制,就是1起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也就是说,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1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1级法院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1级法院提起抗诉。上1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1级法院第1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2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1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这时,上级法院的第2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审判必须按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两审终审制度主要针对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案件,这里强调诉讼案件,法院审理的案件分为两类,1类是需要经过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诉讼案件,另1类是非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具体争议而请求法院确认1定的事实状态的非诉讼民事案件。 针对诉讼程序适用两审终审制度,而非诉讼民事案件适用1审终审,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两审终审制是指1个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结束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根据这1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第1审刑事判决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但对于第2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提起2审抗诉,除死刑案件外,2审判决或裁定1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它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或抗诉;死刑案件除了适用普通程序,还适用特殊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后,2审关于死刑的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1。由于两审终审审级不多,可以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防止案件因久拖不决而影响结案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例外 我国两审终审制有4种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1审案件为1审终审。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4,、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当然这种制度也是拥有特殊程序的存在的。我们也应该了解它的基本法律知识,了解法律不仅能让我们更加爱法懂法,也可以让我们在接触运用的时候能了然于心。